索 引 号 | TS0011212154541-1/2023-002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关于《泰安市泰山区区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 信息来源:泰山区人民政府 | 更新时间:2019-11-01 |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企业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决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34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8〕34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发〔2019〕23号)
三、出台目的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对企业收入分配基础调节作用,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
(三)坚持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区国资局以管资本为主调控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四)坚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分类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引导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发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
四、重要举措
第三十五条 区国资局将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情况纳入
出资人监管范围,必要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 区国资局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管理不规范、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的企业,将从严调控其工资总额预算。
第三十七条 区国资局对企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董事会(决策层)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内部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应当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九条 企业每年定期将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等信息通过区国资局和企业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五、核心和重要内容解读
第十六条 完善工资效益联动机制,建立人工成本效率调整机制。
(一)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依据区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并且原则上不超过30%。同时,企业确定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以下规定要求的最高增长幅度的较低值。
1、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的,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1-劳动生产率下降幅度)。
2、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或标杆企业组平均水平的,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经济效益增幅的90%。
3、商业一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应适当少增,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区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商业二类企业及公益性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应适当少增,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区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
(二)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下降幅度不超过经济效益下降幅度,并且降幅原则上不超过20%。同时,企业确定的工资总额下降幅度不超过以下规定要求的最高下降幅度的较高值。
1、当年劳动生产率未降低的,企业工资总额降低幅度不超过经济效益下降幅度*(1-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2、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高于行业或标杆企业组平均水平30%及以上的,企业当年工资总额降低幅度不超过经济效益降幅的80%。
3、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下降。
(三)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但对于亏损企业实现减亏的,当年工资总额可视减亏情况适度增长,最高不超过3%。
第十七条 企业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存在以下情形的,经企业申请,区国资局同意,可以对工资总额进行适当调整。
(一)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规模性增减人员等情况的,可以依据所辖企业或人数的增减情况等,据实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
(二)企业因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特殊事项的,工资总额可予以适度支持;
(三)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其他不可抗力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导致企业效益大幅下降的,可参照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调整原则予以加回,并适当调整工资总额;
(四)对处于筹建期、初创期等特殊发展阶段的企业,可参照所在行业平均工资和劳动力市场价位等情况,“一企一策”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五)权属境外企业工资总额、权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在企业集团工资总额中占比较高,对企业集团工资总额影响较大的,应与企业经济效益按同口径剔除。
六、注意事项/关键词、专业术语诠释/有效期等
(文末)解读单位:泰安市泰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及职务: 孙一国(区国资局党委书记、局长)
联系电话:0538-8260618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8月15日废止。执行泰山国资字〔2022〕21号文件规定。
相关文件:(失效)泰山国资字〔2019〕45号关于印发《泰安市泰山区区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