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2004346682K/2020-10864 | 文件类别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文号 | 泰山政字〔2018〕4号 |
有效性 | 失效 | 成文日期 | 2018-05-30 |
浏览次数: | 发布日期: 2018-05-30 | 信息来源: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策解读链接:泰山政字4号关于对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解读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7〕86号)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泰政字〔2018〕3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3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执行,泰山政发〔2017〕9号文件同时废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0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