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2004346682K/2020-10859 | 文件类别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文号 | 泰山政字〔2018〕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18-05-30 |
浏览次数: | 发布日期: 2018-05-30 | 信息来源: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策解读链接:关于公布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解读
附件: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pdf
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政字3号).xls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按照省市相关部署,在区直各部门按系统清理规范涉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的基础上,汇总编制了《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区直部门保留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共34项。本通知下发后,区编办负责将《清单》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区机构编制网向社会公开;区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清单》及时调整本部门有关项目,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公开内容包括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等。原《泰山区区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不再保留。
凡未纳入《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一律不得作为政务服务的受理条件,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各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依照规定应由各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政务服务程序,由各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现有或已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今后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改革要求,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严控新设中介服务项目,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0日